按季度预收房租能否按季度交税 问:按季度预收房租能否按季度交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贵公司按季度预收房租,应当在收到房租当天开 具增值税发票,并就预收房租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由上述规定可见,可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租赁期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按季度预收房租显然不满足提前一次性支付,因此需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