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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生的集团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怎么办

2019-12-19 11:48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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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发生的集团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怎么办

问:2018年发生的集团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怎么办?是否需要补交?还是可以享受免征政策?

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