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是否交房产税 问:房屋转租是否交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但房产税是地方税种,各地实际执行中需要参考当地地方政策。比如: 1)要求转租方缴纳房产税的地方有: 青岛——青地税一函[2008]9号: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入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按照出租房产申报。 吉林——吉地税发[2006]42号: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海南——琼地税[1995]征字090号:房屋转租的,按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补征房产税。没有差额的或低于市场租金的,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征收房产税。 新疆——新地税三字[2001]2号:个人出租房屋再转租仍用于居住的,以租金差额依4%税率计征房产税。 2)转租方取得租金收入不交房产税的地方有: 大连——大地税函[2006]149号: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江苏——苏地税发[2006]135号:苏地税发[1999]087号第一条第(四)款"对转租房产的,由转租人按转租收入和承租租金的差额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浙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 安徽宿州:宿地税[2007]97号:纳税人将承租的房屋转手再出租的,对转租人不征收房产税。 湖北——鄂地税发[2008]97号: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人将租入房产进行转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第二条“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规定废止,从发文之日起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 甘肃——甘地税发[2009]24号:房产税属财产类税收,产权所有人、房产管理人或房产代管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对房屋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自发文之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业务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甘地税二[1996]48号)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场出租柜台、场地收入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甘地税函[2006]222号)第一条中“出租柜台、场地属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租用后再转租的,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差额计征房产税,由转租人缴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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