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本期生产存货对应结转的成本还是本期销售货物对应的成本 问: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本期生产存货对应结转的成本还是本期销售货物对应的成本?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7〕40号)第十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定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按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和扣除率计算得出。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因此,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本期由于销售存货,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使主营业务成本增加对应的部分, 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其他地区,可以咨询当地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