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资源税计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河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其他省市根据各省市税务局公布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规定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