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一、税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生活服务,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税率为6%。 (二)免税政策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生活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文化体育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兼营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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