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餐补可以在标准以内直接列支税前扣除吗 问:出差餐补可以在标准以内直接列支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虽然有上述规定,但是实务中各地执行口径却不一致。 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些省级税务局要求参照执行。 3、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譬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以川地税函[2010]195号明确,税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4、部分地区要求餐补必须提供发票,否则按照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直接咨询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或12366,千万不要把别人省份的政策擅自套用到自己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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