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劳动调解、劳动仲裁 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劳动调解程序 (1)申请: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机构 ①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仲裁管辖 ①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②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注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仲裁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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