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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2022-02-13 09:4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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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一)一般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中《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规定,第 1 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三)企业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筹建期间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仍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税前扣除。

(四)投资类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