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广告业范围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广告服务业范围有所变化,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文化创意-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的策划、设计调整到“文化创意服务”的设计服务子目。广告的制作列入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2013年8月1日后如果纳税人涉及广告策划、设计业务要作为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申报增值税,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业务收入不再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仍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广告业总结: 1、广告代理、广告发布、宣传、展示、播映等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文化创意-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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