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第5条规定,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建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计入开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发生额计入企业开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9条规定,开办费可在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期限内税前扣除。例如:企业筹建期发生广告宣传费50万,业务招待费50万,其他费用100万,如在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则扣除金额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60%=180万元。如作为长期待摊费用,3年内每年扣除的金额为180万元/3年=6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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