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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辅导_契税申报及缴纳

2010-11-19 19:39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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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辅导_契税申报及缴纳

  大纲

  (一)熟悉跟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契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契税的纳税地点

  (四)了解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契税有关规定的有( )。

  A.以自有房屋作股投入本人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B.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C.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D.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E.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3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答案】ABCD

  【解析】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