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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辅导_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0-11-24 15:34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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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辅导_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3、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例题】(200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3年12月份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直到2005年1月才首次转让。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其土地增值税应当( )。

  A.免征

  B.全额征收

  C.减半征收

  D.由地方税务机关酌情减免

  【答案】B

  (二)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

有关事项

是否征税

  1.出售

  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4.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视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税;以房地产抵债,征。

  5.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6.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1)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3)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7.合作建房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的合作建房,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无权属转移)

  11、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暂免征

  12、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

  征收

  考点是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和不同转移方式的征税问题,一般以多选题形式出现。

  【例题】(2008):下列行为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的

  B.由双方合作建房后分配自用的

  C.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

  D.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的

  E.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

  【答案】CE

  【例题】(2009):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C.转让地上建筑物产权

  D.转让地上附着物产权

  E.转让地下建筑物产权

  【答案】A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