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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_注税税法一复习

2011-01-25 15:07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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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_注税税法一复习

      (一)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某些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5.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确定。

  (二)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价方法

  1.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

  2.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

  3.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

  4.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