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题卡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销毁规定》(会考〔2013〕13号)。 第三十七条 网上评卷开始前,应做好计算机网络、扫描设备的安装调试,网络和终端查杀病毒以及答题卡袋整理清点、编号、拆封等工作。 网上评卷应使用局域网,并不得接入因特网或者其他网络。 第三十八条 答题卡扫描、试卷评阅人员应当经过网上评卷系统专业培训,并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答题卡扫描时,每台扫描设备应当由2人或2人以上进行操作。扫描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信息载体进入扫描场所,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的有关信息及答题卡的内容。 扫描全过程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扫描设备的维修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条 扫描过程中,扫描人员如发现电脑显示的考场人数与考场记录不一致,应与相应座次表核对,检查答题卡是否有粘连、漏读等情况,如查找到这种情况,漏读的答题卡应登记后进行追加扫描;如未查找到这种情况,应立即向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进一步查明原因后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因答题卡粘连或出现破损、或答题卡定位点不清晰或不准确而无法进行扫描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由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对客观试题答案进行手工复制后重新进行扫描,指定专人对主观试题答案进行手工评卷。 第四十二条 发现答题卡上准考证号、座位号、试卷类型、报考级别、报考科目未填涂或填涂有误,扫描人员应进行登记,并与相应考场信息进行核对,在有据可查的情况下,作相应修改或填涂后再进行扫描。 第四十三条 开展网上评卷工作,应当利用网上评卷系统的监控管理功能,合理安排评卷人员,协调评卷工作进度,提高评卷工作质量。 第四十四条 网上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试卷等异常情况,应向网上评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发现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答题卡扫描图像及评卷数据应妥善保管,及时备份,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考试使用全国统一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试人员信息、考生答题信息、考试成绩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播和对外公布。 第四十八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应试人员信息。 第四十九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考试信息管理岗位责任制,保证本地区应试人员的信息安全。 第五十条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信息,应当在保管、使用、传递等环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一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本人成绩有疑议,可向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为其查询试卷卷面合分或考试违纪情况,并将查询结果反馈应试人员。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考试命(审)题、试卷(题)保管、监考、巡视和评卷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人或直系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考试命(审)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定、考试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巡视及考试评卷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参加考试命(审)题的人员,不得组织或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五十五条 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国家秘密。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透露有关秘密事项及相关工作信息。 第五十六条 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应试人员信息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应试人员个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纸笔考试考务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财会考办字〔1999〕16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纪律》(财会考办字〔1999〕7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财会考办字〔1999〕7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财会考办字〔2002〕4号)、《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流程(试行)》(会评〔2009〕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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