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教材答疑 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答疑(一) 1.教材第319页【例7-13】中,解析(1)的运费收入=3 510×10%÷(1+17%)=300万元,请问此处增值税税率为何不按11%计算?即运费收入=3 510×10%÷(1+11%)=316.22万元。 答:在本例中,运费收取标准为销售货物收入的10%,销售货物取得的3510万元为含税价款,需要将含税价款折算为不含税价款,因此此处按“销售货物”17%的税率计算。 2.关于教材第六章增值税的问题:(1)即征即退,为何是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返)有何区别?(2)有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为何要放弃减税、免税?(3)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加工能否免退税? 答:正确的应该是依照《担保法》规定的内容:(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教材第4页倒数第10行提到,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但为什么本页最后一行却还是“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