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会计信息采集入口:http://czt.ln.gov.cn/lnkjwsy/ 根据《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辽宁省财政会计事务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建成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可实现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继续教育登记管理、会计诚信档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全程电子化。现就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辽宁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虽不从事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三)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暂时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拟报考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二、 信息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需登录辽宁会计网官方网站(http://czt.ln.gov.cn/lnkjwsy/)-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照网页上《辽宁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指南》进行操作。 三、 信息采集时间 (一)会计人员应在就职一个月内办理信息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信息更新。 (二)信息采集工作从2019年4月15日开始,至2019年6月15日结束。2019年6月30日全部信息上报财政部。信息采集的后续开放时间将在辽宁会计网官网另行通知。 四、 工作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为广大会计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升级和提高会计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要求,确保符合信息采集范围的人员知晓并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对于虚报、谎报信息的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部门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三)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确保会计人员信息安全。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五)请省(中)直单位加强本单位会计人员管理,指导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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