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你部《关于提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的函》([200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在举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取考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务费(含命题审题、试卷和答题卡印制运输、考试检查验收、培训、题库研究开发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每人每科6元,由全国会计考办向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取。 二、 全国会计考办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照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三、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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