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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11-02 09:0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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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的配套工作,根据《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 147号),我会调整了执业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执业注册流程,对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注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现就执业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1、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参加并通过《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证协发[2015] 147号)规定的科目(或科目组合)考试。

2、规定科目组合之一考试合格且成绩有效,具备申请执业注册的资质条件;同时符合学历经历条件和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执业注册并获得执业证书。

二、管理分工

1、机构负责申请注册人员提交材料的实质审核。机构指定专人(资格管理员)登录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日常更新及维护本机构的执业注册信息,保证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注册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注册申请、变更登记、资格年检、主要业务经历、离职备案等内容。

2、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执业注册实行形式审核,只对注册文件的齐备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进行审核。

3、协会根据情况对各机构的执业注册工作开展抽查或者检查,并依据自律规则实施自律管理。

三、纪律要求

1、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2、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更新和维护本机构相关信息的,协会将依据自律规则暂停其执业注册申请。

3、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对该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4、申请注册人员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不予注册;已取得证书的,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并记入诚信档案。

申请注册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协会自作出不予注册决定之日或注销证书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申请注册人员的执业注册申请。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