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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程序规定

2014-10-01 09:0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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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监管所开展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报送电子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个体工商户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七条  选择公示的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流程:
 
(一)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
 
(二)注册、登录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子系统;
 
(三)按照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四)保存并提交所填信息;
 
(五)点击选择公示年度报告。
 
第八条 选择不公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报送流程:
 
(一)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二)按照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工作人员收到年度报告表,进入内网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定位到该户后,录入“年报状态”为“已报送未录入”;
 
(五)出具《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收讫通知书》,可手工填写或系统打印;
 
(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系统录入个体工商户所报年度报告表的信息;
 
(七)纸质年度报告应当归档留存。
 
第九条 选择不公示且报送电子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流程:
 
(一)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
 
(二)注册、登录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子系统;
 
(三)按照要求填写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四)保存并提交所填信息。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 通过网站报送年度报告的更正流程:

(一)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
 
(二)进入个体工商户年报系统的“修改”界面;
 
(三)按照提供的界面填写更正的信息;
 
(四)点击保存并提交所填信息。
 
第十二条 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更正流程:

(一)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的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报送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正申请表的内容录入内网个体年报系统;
 
(三)纸质更正申请表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归档。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登记管辖,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按照随机摇号抽取的和按照个体工商户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的总和不少于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3%。 
 
抽查出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应当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摇号抽取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个体工商户实施实地核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个体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经检查,发现个体工商户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或未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个体工商户的公示信息中。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公示期为每年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之日起至下一年度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第二十三条 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主要流程: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提供的三种报送方式和流程补报年度报告;
 
(二)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申请;
 
(三)市场监管部门确认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出经营异常状态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异议处理程序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信息修改。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情况的监督管理,参照《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