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河北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通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公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为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但未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hebscztxyxx.gov.cn),点击“年度报告报送”模块,按系统提示和操作指南完成年度报告信息填报和提交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公示系统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咨询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请按照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事指南”中“河北省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咨询电话一览表”的咨询电话,与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