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申报须知 2014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申报须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的要求,自2015年起在全国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称联合年报)。现将厦门市2014年度联合年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联合年报企业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向我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统计局厦门市分局共4个部门申报联合年报信息。 二、联合年报部门申报方式: (一)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年报信息申报方式: 1、2014年度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四部门信息申报,请直接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网址为:http://www.fjlhnj.gov.cn)申报上一年度年报数据。具体操作流程可参阅网上《操作手册》或电话咨询全国客服电话:400-001-0722。 2、简要操作流程:企业在线注册—帐号登录系统—分别填报联合申报书、其他报表—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外汇管理局年报信息申报方式: 2014年度外汇年报信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网址: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办理“外汇年报信息”的报送手续,外汇局不再向企业收取纸质材料(其中,“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4年末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利润表、201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注:《2014年度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经营状况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填报说明详见附件2。 三、联合年报各部门咨询电话如下:
四、有关要求: 1、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减轻企业负担,上年度起联合年报申报,不再实行集中办公、不再收取年报纸质材料、不再加盖审检印章。 2、2015年7月16日至10月15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填报联合年报信息,并可在10月15日前对错误、遗漏的信息进行更正。对未按时、如实申报年度报告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报各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处理。 3、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书》,所填报的数据必须与企业经营情况一致,并对填报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企业填报的联合年报信息情况,将在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中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4、鼓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填报年报数据。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客观、真实、公允地进行鉴证和服务。 特此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统计局 2015年7月14日
1、“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及“资产合计”、“负债合计”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2、“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3、“归属于外方股东的权益”: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该项目应等于“4.1实收资本(归属于外方)”、“4.2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和“4.3其它”三项之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纳入本表的外方权益统计。 4、“归属外方股东的实收资本”: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实收资本”。 5、“外方股东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外方股东应享有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其中,未执行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权益项目中的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等其他类留存收益余额可一并计入盈余公积。其中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为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 6、“其它”:为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本机构全体股东的权益”下“其它”。 7、“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8、“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截至****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外汇、人民币、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各类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转增资本的实际出资。外方投资者溢、折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入的实际出资均应记入本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境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部分视为中方投资者投资,不属于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金额。 9、“应付外方股利”: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股利(未扣除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10、“归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其中: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按外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11、“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分配的利润和汇出的利润中可能包含以往年度产生的利润。 12、“附注”:“应付股利”、“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其他”仅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汇总境内子公司数据填写。境内子公司数据须区分按“权益法”核算或“成本法”核算的子公司进行分项填写,存在多家子公司的须填写合计权益金额。计算公式为:外方投资者实际享有权益=境内子公司权益×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子公司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吸收合并的情况,被吸收公司应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手续,不再重复进行外汇年报数据申报。存续公司的期初数应按照该公司期初的实际规模填写,期末数应按照吸收合并后新公司的实际金额填写。 14、本表的期初数应与上年度申报的期末数相同。若确实存在对上年度数据调整,导致两者不同的,应在“备注栏”中详细注明原因和调整内容。 15、本表的填报币种为人民币元,折算汇率应按照资金实际记账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16、表中所有项目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表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为零的须填写“0”,不能为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