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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南京市市场主体年报须知-南京市工商局

2017-02-11 09:25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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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南京市市场主体年报须知-南京市工商局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1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逾期报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尚未报送2015年度以及以前年度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先补报未报年度的年报后,再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方法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述系统,也可以直接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选择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的,到其属地工商(市场监管)分局申领表格后提交。

市场主体通过两种方式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一种为“工商联络员”登录,另一种为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采取“工商联络员”登录方式的,自2016年度年报起,无论以往年度是否年报过,市场主体均需指定一名负责本单位年报公示工作的“工商联络员”,先在公示系统按照页面提示进行“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该名“工商联络员”再次登录时,无需重复注册,仅需按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再次获取验证码,凭该验证码登录。

市场主体更换原先注册的“工商联络员”的,必须在登录公示系统之前完成“联络员变更”注册,新任“工商联络员”需取得原“工商联络员”的注册信息,比如原“工商联络员”的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系统完成准确性和匹配性判断,校验后方能变更。

市场主体亦可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直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申领。

四、年度报告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参阅《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九条。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

(四)根据国务院“五证合一”要求,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从2016年度年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五项社保事项,以及“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填报)四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五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收入、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员”四项统计事项。补报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不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

市场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年报咨询电话

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公示系统首页下方红色字体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按照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拨打相应的咨询电话。比如,公示年报的企业是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该局咨询电话;公示年报的企业是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营业执照上盖章机关为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可拨打公示系统提供的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咨询电话。

社保事项和统计事项相关咨询,请拨打相应社保局或统计局咨询电话。

六、未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送2016年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并申请移出的,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七、企业即时信息公示的要求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信息。

八、年报信息修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且对年报信息的修改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抽查和接受举报的方式对企业年报信息、特别是有多次修改记录的年报信息进行检查。对发现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严格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