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税期限-福建地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5年福建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上述地方税(费)包括各项附加税费、价格调节基金及工会经费。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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