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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局:2015纳税申报期限

2015-03-27 07:35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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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局:2015纳税申报期限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5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月份

各项地方税费申报

缴税期限

法定假期说明

1

1-19日

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7-18日为公休日

2

1-15日

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7天(不在申报期内)

3

1-16日

15日为公休日

4

1-20日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18-19日为公休日

5

1-18日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

6

1-15日

端午节:6月20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7

1-15日

 

8

1-17日

15-16日为公休日

9

1-15日

中秋节:9月27日放假(不在申报期内)

10

1-22日

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7天

11

1-16日

14-15日为公休日

12

1-15日

 

上述各项地方税(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及按半年或按年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车船税申报,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等涉及按次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央属行业企业社保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或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纳税申报期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