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局:2016福建地税纳税申报期限安排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纳税申报期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5〕18号),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纳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经研究,现将2016年我省地税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项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上述各项地方税(费)包括社会保险费及按半年或按年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车船税申报,涉及按次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央属行业企业社保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