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文件解读: 1.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16年6月20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符合申请延期申报条件的必须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16年6月20日前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核准后,可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3.2015年相关电子信息不齐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第四条规定,请在退税申报系统的“无电子信息申报录入”操作,生成《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连同出口退(免)税凭证及资料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16年6月2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4.2015年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指所属期)须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16年6月20日内收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所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须在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16年6月20日之前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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