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申报常见问答 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如何确定关联方? 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七种情形会构成关联关系,包括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董事或高管控制、亲属关系、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需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什么是关联业务往来? 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什么情况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直接上门申报。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具体操作方式:登陆电子税务局网站,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常规申报”,在菜单中选择“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进行填报。 注意事项 1.企业要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张附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4.根据42号公告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次进行相应勾选,并按照规定时限准备同期资料备查。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