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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会计核算

2015-07-31 09:47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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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会计核算

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和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成本=耗用材料+加工费+运杂费+税金(收回直接销售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

  如果收回还继续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个 消费税:烟、酒、化妆品、金银首饰、车、汽车轮胎、成品油、摩托车、游艇、高尔夫、手表、炮、一次性木筷子、实木地板。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发出物资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  (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或借方)

  (2)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2.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继续加工情况下)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企业)

    贷:银行存款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 (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 (或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2)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