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会计处理 (1)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发出。 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时,应根据包装物出库等凭证列明的金额,借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库存包装物”科目。包装物如按计划成本计价,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和租金。 为了保证及时返还和承担妥善保管包装物的经管责任,企业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一般要向客户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即存入保证金,归还包装物时将押金退还给客户。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科目;退还押金时,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租包装物是企业(专门经营包装物租赁除外)的一项其他业务活动。出租期间,企业按约定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相关费用。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包装物的摊销费用;二是包装物的维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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