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各种情况下的计算 1.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征。 (2)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征。 (3)包装物:实行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包装物随同销售,计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不征消费税,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计征消费税;酒类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4)以旧换新销售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 2.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提示】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3.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4.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5.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