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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资源税注意事项

2021-05-16 10:0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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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资源税注意事项

1. 分别核算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未分别核算的,全部销售额一并按主矿产品适用税目、税率计征资源税。

2. 收购未税矿产品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