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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练习习题及解析1

2010-10-29 14:29 来源:助理会计师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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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15,不能提请仲裁的的纠纷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是否一样?

  【答案】是一样的。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所以,如果不在《仲裁法》调整的范围,仲裁协议就无效,自然不能提请仲裁。

  《仲裁法》调整的范围:

  (1)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3)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4)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例题·多选题】下列纠纷中,不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型考题。根据《仲裁法》规定: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不能提请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A、B。从表面上看,两个选项都是“合同纠纷”,考生如果不能分清合同的性质就会丢分:“土地承包”合同不适用《仲裁法》,而“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仲裁法》。

  2、如何理解判决和裁定?

  【答案】

  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

  (1)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

  (4)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3、请问“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及“在诉讼中,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请问这两句话应如何理解,能举个例子吗?请问什么叫举证责任?它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案】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实的一种法定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具体包括被告的举证责任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因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作为申请复议的一方相对弱势,如果由申请复议的一方举证无疑是不公平的。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不作为案件中,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2)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例题】甲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现该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该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甲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拒绝后,甲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诉讼中,甲公司应当对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4、1987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6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89年2月8日

  B、2007年2月8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 B

  【解析】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本题赵某知道谁是侵害人的具体时间是06年10月31日,诉讼时效期间从这时开始计算。(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0年为最长诉讼时效。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7年2月8日。

  【提问】为什么不选C,权利时限比2007年2月8号更迟一些?

  【答案】20年是保护诉讼时效,保护诉讼时效是到07年2月8日,超过07年2月8日法律就不予以保护,所以只能选B,不能选C。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有什么区别?

  【答案】

  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发生时间

法定事由

事由消除后

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题·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拒付租金)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①2009年8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从8月1日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即诉讼时效期间推迟至2010年2月1日。

  ②2009年3月1日发生地震,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因此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

  ③2009年6月1日发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前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不中止,从7月1日起暂停计时,9月1日恢复计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3月1日。

  【例题·单选题】2008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8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

  B.自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25日

  C.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5日

  D.自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25日

  【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案例式+分析型考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即2008年5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民法通则》又规定:如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可中止诉讼时效。但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在诉讼期间出差遇险虽属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但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B。考生只要在题干中找到关键词“拒付租金”就可以成功排除选项C、D。在选项A、B中二选一的关键是要判定“出差遇险”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止,考生出错的原因通常是忽略了时间,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5月5日)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本题中至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失。

  6、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要先提起行政复议,如果不服行政复议的结果,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是,那这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

  【答案】不是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①选择型: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选择兼终局型: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③复议前置型: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复议终局型:以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相关链接】复议管辖机关

  【例题·单选题】李某对甲市A区国家税务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李某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2005年)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有效的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有异议,不就归人民法院判了吗?

  【答案】

  不是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