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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4)

2014-10-10 07:5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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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互相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
 
  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如果该结算方式相当于净额结算,则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二)以净额结算的标准。这种结算方式必须在同一结算过程或周期内处理了相关应收和应付款项,最终消除或几乎消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某结算方式同时具备如下特征,可视为满足净额结算标准:
 
  (一)符合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点提交处理;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各方即承诺履行结算义务;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除非处理失败,这些资产和负债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可能发生变动;
 
  (四)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或其他类似机制进行结算(例如券款对付),即如果证券交付失败,则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的处理也将失败,反之亦然;
 
  (五)若发生本条(四)所述的失败交易,将重新进入处理程序,直至结算完成;
 
  (六)由同一结算机构执行;
 
  (七)有足够的日间信用额度,并且能够确保该日间信用额度一经申请提取即可履行,以支持各方能够在结算日进行支付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通常认为不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
 
  (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只有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
 
  总互抵协议,是指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项合同在发生违约或终止时,就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终止确认。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不应当产生利得或损失;终止确认是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移除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可能产生利得或损失。
 
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金融工具的列报类型时,企业至少应当将本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区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准则要求,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2.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
 
  3.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
 
  (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标准。
 
  (三)金融资产常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政策。
 
  (四)核销减值准备并减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原则。
 
  (五)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
 
  (六)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适用标准。
 
  (七)为避免金融资产逾期或减值而重新议定条款的金融资产所适用的会计政策。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