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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7)

2014-10-10 07:5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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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三)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类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或已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已逾期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账龄分析。
 
  (二)已发生单项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分析,包括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第六十六条 企业本期通过取得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确认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二)对于不易变现的资产,应当披露处置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政策等。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披露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一)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
 
  (二)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现金流量时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第六十七条所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四)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五年以上。
 
  第六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额。如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
 
  (一)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二)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
 
  第四节 市场风险披露
 
  第七十一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
 
  其他价格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于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还是由于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或权益工具价格等的变化。
 
  第七十二条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损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当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本期发生的变化和原因。
 
  第七十三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该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七十四条 按照第七十二条或第七十三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第八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就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以及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按本准则要求单独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