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会计软件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单独的软件(例如单机运行的软件)、软件系统(例如安装于服务器,通过网络系统部署使用的软件,包括云服务软件)或者软件系统中的某些功能模块。无论什么形式,只要具备上述功能,都可以归为工作规范所说的会计软件。 3. 会计软件具有专用性。即软件应当是专为完成会计核算或者财务管理目的而设计的。企业开展会计核算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可能用到的软件很多,例如所有部门都使用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或者像Word、Excel这样的通用软件,尽管财务会计工作也会使用,但不是专门为财务会计工作设计的,因此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会计软件。 准确把握会计软件的界限,对于正确开展监管工作十分必要。例如,企业使用ERP系统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其会计核算功能依附于单独模块完成,则应当将该模块而不是整个ERP系统认定为会计软件。这种情况下,工作规范第七条要求(中文界面和中文处理支持)仅适用于该模块,而不是整个ERP系统。 (三)工作规范的规范客体 工作规范第三条规定,“企业(含代理记账机构,下同)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也就是说,代理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代理记账机构,负有与企业同等的责任和义务;代理软件供应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负有与软件供应商同等的责任与义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软件供应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的会计软件和服务,都属于工作规范约束范围,都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 三、财政部门的职责 在企业会计信息化监督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负有不同的职责。 (一)地方财政部门职责 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同时,第四章“监督”具体规定了地方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两方面: 1. 对企业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使用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对于会计软件必须具备哪些功能、不得提供哪些功能,工作规范第二章作了明确规定(详见《解读二》)。这首先是软件供应商的责任,同时,企业也有义务使用合乎规范的软件产品,无论该软件是外购的还是自行开发的(参见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对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有监督的职责。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企业使用会计软件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将会计软件使用情况检查与其他会计监督工作结合进行。 由于工作规范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而上位法也未对相关违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工作规范对于违规行为,主要采取了公示和通报相关部门的处理手段。采取这些手段是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政府信息要公开和共享,对于发现的违规情况,财政部门有义务让公众和相关部门知道;二是公示和通报对违规者信誉带来损失,对违规行为同样具有巨大的震慑效用。 财政部门在实际执行中,要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一是整改期长短。工作规范未做统一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违规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听取企业意见作为参考。二是通报机构的选择。一般来说通报的机构应当与所涉企业有监督管理关系,范围可能包括工商、税务、审计、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其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必要时,本地商业银行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纳入通报范围。在通报中,可以提示相关机构在监督这些企业时,关注相关风险,采取更为谨慎的检查方法。 2. 对会计软件的监督 这里的会计软件,是指由软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化会计软件,不包括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制取消,对会计软件的管理一度成为空白。工作规范根据新的形势,不再采取对会计软件的准入控制,而是以监督为主的事后管理,体现了“宽进严管”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向。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有权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反映开展调查,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与对企业的监督不同,地方财政部门对会计软件有权调查,但调查结果应报财政部统一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会计软件是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发现问题的会计软件,其供应商不一定在地方财政部门管辖地域内。而且,对于同一会计软件产品,不同地方如果有不同的认定和处理,也不利于执法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省级财政部门发现有商品化会计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告。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发现问题的,应当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反映。接到反映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先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报财政部处理。 (二)财政部职责 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 “财政部主管全国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企业会计信息化发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 “(三)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 “(四)规范会计软件功能。” 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主管部门,在企业会计信息化监管中负有定规则和制标准的职能。这是与地方财政部门不同之处,因为规则和标准必须全国一致,才能保证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促进会计信息的自由传递和充分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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