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财税法规 >

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解读之四(3)

2015-07-04 09:4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在对企业的监督方面,财政部(包括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职责与地方财政部门相同,都依照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进行检查和处理。
 
  在对商品化会计软件的监督方面,财政部可以采取更多的检查方式。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用户企业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遵循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结合其他条款规定,财政部可以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掌握会计软件违规情况,也可以采取软件业同行评议、征求企业意见以及其他方式主动搜集违规线索,根据线索进行核实和重点检查。
 
  同时,财政部对会计软件违规情况有处理权。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财政部可以约谈该供应商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由财政部予以公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这里的整改期限,由财政部根据软件修改的复杂程度合理确定。财政部在公示和通报的同时,也会提示其他监管部门在对相关软件用户企业的检查中关注相关风险。总之,要充分利用社会和市场力量对违规行为形成巨大压力,达到更为显著和直接的惩戒效果。
 
  四、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工作规范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各方面提出了要求。当然,工作规范对企业信息化工作以引导、启发为主,强制性规定不多。财政部门在相关检查中,除了对上述企业使用会计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实行会计资料无纸化管理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根据工作规范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可以不输出为纸面形式保存,会计监督机构在检查中,不应再要求企业提供全套纸面会计资料。当然,财政部门应当对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总体评估。若发现明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差距不大、短期内能够更正的,可以要求该企业整改达到条件;差距较大且短期内不能更正的,则应要求企业恢复对会计资料的纸面输出,并要求企业在检查中提供完整的纸面资料。
 
  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条件规定,请参阅《解读一》。
 
  (二)异地核算企业是否具备本地监管条件
 
  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共享中心,开展会计集中核算。同时,考虑到开展集中核算后,企业会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等)将会由财务共享中心集中管理,出现会计资料保存地与企业经营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该条第二款做了如下规定,以保障当地监管部门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实行会计工作集中的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应当为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及时查询和调阅异地储存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条件。”
 
  财政部门在对异地核算企业开展会计监督时,若发现在本地无法及时查阅会计资料,或者在需要调阅凭证原件时被检查企业无法及时提供的情况,则应当责令企业纠正。对于不能提供所需会计资料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处罚。
 
  (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软件是否符合规定
 
  部分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境外投资者统一部署的会计软件,可能造成一些问题:一是软件不符合国内法律以及工作规范的要求;二是其会计资料存储于境外服务器中,在境内没有备份,使得我国政府对企业的会计监督可能受到境外因素干扰的风险。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设定。
 
  无论何种类型企业,对其会计软件的要求都一视同仁,没有特殊和例外。财政部门在检查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信息系统应予以特别关注。首先要了解其系统和软件的来源途径和服务器部署情况。对于来自于境外的软件,要关注其遵循工作规范第二章规定的情况。对于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应当核实其是否按规定在境内保存备份(关于会计资料境内备份的要求,请参见《解读三》)。
 
  五、对会计监督的保障
 
  在促进会计监督适应会计信息化发展需要的同时,工作规范也设定了一系列对信息化环境下会计监督的保障措施,为会计监督创设了新的手段,提供更加便利的监督环境。
 
  (一)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和账簿格式习惯的核算功能
 
  会计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些会计软件的核算过程让人看不懂,无法判断其核算结果的合规性。原因包括:系统不支持中文,无论是软件界面还是会计记录都只有外国文字描述;系统中的会计科目体系没有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分类,难以把握其业务逻辑;软件显示输出的凭证、账簿没有遵循我国会计人员所习惯的内容与格式,无法理解其含义。
 
  对此,工作规范第七条至第九条进行了专门规范,要求会计软件必须提供中文界面和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必须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确定的原则进行科目分类和编码,必须提供符合我国习惯的凭证和账簿格式。
 
  (二)面向监督的用户操作日志
 
  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软件应当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这里规定的日志功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系统日志,而是专门供会计监督人员使用的操作日志。根据该条,会计软件应当在其界面中提供对用户操作日志的查询菜单,且其查询的结果应当是普通用户能够理解的,而不是技术性的代码(详见《解读二》第十四条讲解)。
 
  用户操作日志功能的规定,意味着会计监督人员在今后的检查工作中,可以通过日志来寻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异常情况,以发现违规线索。除反记账和对记账凭证关键信息的修改外,工作规范对其他修改和逆向操作功能并未禁止(详见《解读二》第十条讲解),而相关的操作轨迹完全通过用户操作日志予以记录保留。因此,日志的查询应当成为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一项标准程序,以排查核算中的高风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