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财政部门还应当对会计软件日志功能的完整性进行测试。例如,设计一些测试案例在软件中进行操作,然后通过日志查询这些操作是否被正确完整地记录。 (三)会计软件数据接口标准 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会计监督信息化也在发展。不少监督机构利用监督软件读取企业系统数据,直接在企业电子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监督工作。但是,由于各种会计软件的数据结构与格式不统一,即便是同种软件,不同版本之间也有一些差异,监督软件需要应对各种会计软件,集成各种接口,不仅操作复杂,容易出错,而且无法穷尽所有情况,无法完全避免数据不可读取的情况。 工作规范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所有会计软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接口,以满足外部会计监督需要,从而解决了制约会计监督信息化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今后,所有的会计软件都以统一格式输出会计资料,监督软件只需要以这种格式读取数据即可。 为落实这一规定,目前,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着手会计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面向会计监督的用户手册 监督人员有时需要通过企业会计软件开展检查工作。但由于会计软件种类繁多,功能设计、界面风格各不相同,需要学习和适应。而软件使用手册往往大而全,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需要的内容,因此,这种学习和适应往往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迫使监督人员放弃通过软件的检查方式,而采用传统的纸面检查方式。这不仅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效率,也加重了被检查企业的负担。 为此,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软件供应商必须针对会计监督相关操作提供专门的手册资料,便于监督人员快速查询使用,从而提高会计监督效率,发挥信息化优势。 当然,对财政部门而言,会计软件是否提供专门的教程资料,也是附带的检查内容之一。 六、衔接过渡规定 财政部在印发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中,明确了工作规范的衔接过渡办法:“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也就是说,对于2014年1月6日前购买或者企业自行开发上线的会计软件,可以有3年过渡期。而在此日期之后购买或者开发上线的软件,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没有过渡期。自2017年1月6日起,所有软件都应当满足工作规范要求。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会计软件的功能,过去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也有规定。对于工作规范延续该文件的规定,即会计软件过去和现在都应当遵循的规定,是没有过渡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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