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精华总结 >

科技创新基金监理、验收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2014-07-17 14:5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科技创新基金监理、验收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常见问题解答

   一、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工作问题解答

1.什么样的企业需要进行基金项目监理工作

  所有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一旦与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其项目承担企业就须接受基金管理中心对基金项目的监理,直至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

2.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和主要内容

  为保证基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基金管理中心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和基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基金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理工作。

  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以及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3.什么是地方监理单位,其作用是什么

  为做好基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基金管理中心决定委托项目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简称地方管理单位,协助管理中心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理和负责主持本辖区内基金项目验收工作。

4.如何判定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

  按照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下属地市级科委推荐的项目,其地方监理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凡是由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推荐的项目,其地方监理单位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凡是由国家高新区推荐的项目,其地方监理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凡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地方监理单位是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科委、计划单列市科委。

  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判定项目的地方监理单位,并在申请基金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及时与自己的地方监理单位取得联系。

5.基金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方式

 (1)定期报表

  企业应在每一年度内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和《统计快报》。 《监理信息调查表》分为半年报和年报两个报表,分别用于了解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度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理信息调查表》是管理中心和地方监理单位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决定项目能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须认真对待。同时,企业要注意的是:在未收到管理中心的正式验收通知前,均应按时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统计快报》用于采集基金项目在本年度内实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情况。

 (2)地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 

  地方监理单位受基金管理中心委托,负责本地区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工作。地方监理单位应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定期了解和检查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同时负责督促并接收企业填报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和年报,并以此作为参考,结合日常监理工作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每半年对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填写《项目监理意见表》、录制相关软盘,并将其上报管理中心。地方监理单位所提供的《项目监理意见表》是管理中心评价项目、执行合同的重要依据。

 (3)实地抽查

  管理中心在认为必要时,将自行组织专家、在地方监理单位的配合下,对部分基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届时,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6.监理信息调查表的填报要求

 (1). 半年报

  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及软盘;企业6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工程结算等资金支出凭证;1-6月份期间取得的、证明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样机(品)照片等;1-6月份基金项目累计销售收入60%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2). 年报

  企业需上报以下材料:《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及软盘; 企业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地方拨款、股东追加资金、其他渠道融资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仪器设备购置、工程结算等资金支出凭证;6-12月期间取得的、证明基金项目阶段进展情况的有效证明,如:检测报告、用户意见、鉴定证书、行业许可证、政府机构批文、样机(品)照片等。6-12月份基金项目累计销售收入60%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项目产品未进入市场的除外)。

7.监理信息调查表的上报时间及单位

半年报的上报时间是:每年7月1日至8月1日(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 

年报的上报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2月1日(以材料寄出邮戳为准)。 

企业将年报或半年报一份寄至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一份报送地方监理单位。

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统计快报》传真至: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科环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5号中科信息市场134号

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68515544转2174、2178、2182、2183、2186

传真:010-68524482

Email:stdc@public.net.cn

8.对未上报监理信息调查表企业的处罚

  基金项目承担企业第一次不交监理信息表,基金管理中心将向企业发出警告;两次不交监理信息表,项目做终止处理。对终止项目,基金管理中心视情况1-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工作问题解答

9.基金项目的验收时间

  凡是与管理中心签订了合同的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时均应进行项目验收。具体的验收时间作如下规定:

 (1)按期验收: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均视为按期验收。

 (2)延期验收:基金项目在合同到期第六个月之后进行验收的,均视为延期验收。原则上延期验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凡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延期期限在6个月内的,原则上由地方监理单位确定,不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3)提前验收: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至少已经过一次监理点;

  项目监理工作完成情况和监理信息质量较好;

  项目已全面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凡需要提前验收的项目,应由企业提出申请,附项目执行情况,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金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复函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基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企业直接提出的提前验收申请。

10.基金项目的验收内容

  基金项目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支出情况;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2001年以前申请的立项项目经济指标按年度考核,即验收时间点往前推算12个月内的累计指标;2001年(含2001年)以后申请的立项项目经济考核指标为项目执行期内的累计指标。

11.基金项目的验收方式

 (1)书面验收-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用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2)委托验收-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基金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3)直接验收-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直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评和验收。 

12.验收材料中企业上报材料内容要求

 (1)《基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数据软盘; 

 (2)《基金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基金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企业概况; 基金项目概况; 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与合同完成情况;基金作用与效果;企业未来发展构想。

 (4)《 企业近期发展设想及融资需求调查表》; 

 (5)相关附件;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产品或样品的照片或样件;最近一个月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加盖公章)。

13.审计报告编制要求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说明部分

1)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及委托目的(审计目的);

2)说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依据。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注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2)简述项目情况。

 (3)基金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

1)项目情况:申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立项代码、取得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2)项目投资总额:应详细报告投资情况,包括已完成部分,计划新增部分,新增部分中创新基金资助部分。 

3)创新基金用途。

4)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4)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 

2)资金支出情况:应按固定资产投入、开发费用投入、流动资金投入三类分别列示。

3)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按年度分列)、项目成本情况、项目缴纳税金情况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项目实现利润

 (5)报告附注

1)会计政策注释。

2)企业适用税种及税率。

3)主要财务指标注释。

 (6)专项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

2)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和加盖事务所公章;

3)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齐缝章或每页加盖专用章;

4)上报的审计报告必须是原件;

5)必须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验收程序

 (1)书面验收的验收程序:

1)地方监理单位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2)地方监理单位审核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并汇总规定的验收材料上报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审核地方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理单位和企业。

 (2)委托验收的验收程序:

1)地方监理单位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和进行实地验收准备;

2)地方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审阅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评审;由专家填写《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3)地方监理单位依据专家意见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并汇总规定的验收材料上报管理中心;

4)管理中心审核地方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后,做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理单位和企业。

 (3)直接验收的验收程序:

1)地方监理单位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通知企业向地方监理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和进行实地验收准备; 

2)地方监理单位审核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填写《创新基金项目验收意见表》,并汇总规定的验收材料上报管理中心;

3)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评审,由专家填写《创新基金项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和《创新基金项目验收评价表》;

4)管理中心做出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书面通知地方监理单位和企业。 

15.验收专家的构成

  参加基金项目验收组的专家必须由熟悉验收项目的科技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构成。参加"委托验收"的专家由地方监理单位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5至7人。参加"直接验收"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专家人数一般为7至9人。

16.基金项目验收结论的构成

  项目验收结论分由"项目执行分"和"综合管理分"两部分构成。其中项目执行分主要由验收专家或地方监理单位给出,包括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技术质量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综合管理分由基金管理中心给出,主要包括:(1)《监理信息调查表》如期、保质报送情况、(2)项目是否按期验收、(3)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及地方验收工作质量评价。

17.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分为:

  验收合格-核发验收证书,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

  验收基本合格-核发验收证书,按合同经费余额的60%拨款;基金管理中心在本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验收不合格-不发验收证书,停拨合同经费余额。基金管理中心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基金项目。

18.关于合同中经济指标的修改原则

  合同的经济指标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只有当项目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方可考虑修改合同经济指标的问题:

 (1)项目总体执行情况良好、资金落实,阶段目标基本完成,但合同经济指标签订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并有修改的依据;

 (2)由于国家政策变化、不可抗拒的因素或重大自然灾害而影响了项目的实施进度,但项目仍有继续实施的时间和空间。

19.修改合同中经济指标的申请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目前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2)地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及合同修改请示报告;

 (3)基金管理中心复函;

 (4)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变更合同指标的项目,由监理单位组织专家对合同修改指标提出修改意见;

 (5)监理单位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合同指标修改意见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