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建造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之间互换住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六、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产权未发生转移的房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八、转让旧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九、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合并,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一、投资主体存续的企业分立,房地产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企业改制重组时,发生房地产投资转移,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