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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0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2(9)

2010-10-25 14:59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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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例题·多选题】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

  A.名誉 B.原有职务 C.职称 D.级别

  [答案]ABD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有关国家机关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例题1—44】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A.3

  B.5

  C.7

  D.2

  [答案]A

  [解析]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1-45】所谓授意,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答案]错误

  [解析]因为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