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关说明 (一)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登录“天津会计”,在“信息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参加学习)。 (二)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本次换证采取网上填写信息、网上预约办理时间的办法,请持证人员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换证手续。 (四)对于因遗失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遗失补办的程序办理,应当按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再申请补办证书。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制度,换发的新版证书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到期日前办理延长有效期事宜。 (六)换证咨询电话:23288770 23254427. 天津市财政局 2016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