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会计网!会计考试网-会计网
您的位置: 中华会计网 > 会计实务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2017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常见问题解答(2)

2017-05-28 09:39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点击进入会计网校免费注册免费试听享受超值优惠




 
  20、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用人单位应向其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1、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7]298)规定:保障金应当按年计算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22、用人单位如何填写保障金申报表?
 
  《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联部门传递到地税部门,写入申报表中。
 
  23、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24、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25、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使用什么票证?
 
  《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收票证。
 
  26、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税前列支吗?
 
  《办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按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7、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进行检查?
 
  《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28、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1)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贯彻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7〕298号文件的最新规定: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9、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自动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小微企业减免”, 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30、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31、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和期限是多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2、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多缴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可以。
 
  33、用人单位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退费?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4、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残联根据《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3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5、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