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录用残疾人职工,是指企业在编人员或依法与之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残疾人员,向其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社会平均工资、且按规定足额为其缴纳社保;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已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录用残疾人的信息,未申报的不计入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