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投资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
2014-07-29 09:12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以房屋投资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