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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4-07-29 09:13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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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职工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属于免税所得,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