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应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另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6号)的规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因此,交换方式取得的房产土地,由补差价一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