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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010-10-16 13: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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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知》是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之后,就简易征收执行细则的进一步明确。该文件中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国家首次对此进行明确,这也堵上了部分纳税人销售二手固定资产时,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减税款的漏洞。

  据了解,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问题,之前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仅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中有过表述。中信考试在线 www.cc1588.com

  根据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的规定,“只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但这只是对销售二手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汽车开票问题的明确,其他货物不能适用。而且财税字[1994]26号文件已经废止,不能再作为执行的依据了。因此,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出台还是很及时,很必要的。”专家强调指出。

  《通知》明确了三种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等问题。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填写,《通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通知》最后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