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先按企业利润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缴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 上一篇: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 下一篇: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处理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