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核算内容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1)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2)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3)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4)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6)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重分类按规定可以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及外汇利得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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